中國網財經11月25日訊 今日下午2點,由中國保險學會指導,中國網財經、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2022年度十大溫暖理賠案例發布會暨進一步提升保險理賠服務滿意度研討會”成功舉辦。
在主題研討環節,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郭玉濤表示,退保黑產現象已持續多年,并且越來越組織化、系統化、規模化,給保險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也給金融秩序造成不穩定影響,也嚴重損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退保黑產,絕非一地一面的問題,單靠一家公司、一個領域解決是不可能的,必須要綜合性一次性解決。
以下為演講實錄:
(資料圖片)
退保黑產現象已經持續了多年,并且越來越有組織化、系統化、規模化,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也給金融秩序造成了不穩定影響,同時也嚴重損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經過分析調研后認為,這種退保黑產,絕非一地一面的問題,而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涉及到監管體制、保險合同營銷、保險代理人管理、保險合同設計、司法實踐認識、刑民交叉等多方面的問題,如果想解決,也必須要綜合性一次性解決。單靠一家公司、一個領域想解決,是不可能的。
從合法的退保渠道來看,所謂退保,實際上在法律上并無此概念。實質上,類似于解除保險合同,但是要求回溯到保險合同訂立之前狀態,要求保險公司將已經收取的保險費全額退還給投保人。
我國《保險法》、《民法典》均有合同效力終止的相關規定。《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七條到一百五十一條,則規定了可以撤銷的情形。
可見,在法律層面上,規定了解除、無效、撤銷三種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而退保行為,更接近撤銷保險合同的情形。 按理說,投保人如果確有道理與依據,完全可以依法來主張權利。也因此,我認為,退保本身并不違法,是投保人的正當合法權利,投保人如果委托他人代理進行退保,也是合法的。
從退保黑產的手法來說,我們說退保是黑產,黑在何處?是說其中的手法、方式涉及嚴重的違法情形。例如:釣魚取證,按照一定話術,獲取營銷員的電話錄音,作為證據;與營銷員相互勾結,偽造虛假的證據,例如電話錄音、情況說明等;格式化的投訴信等,頻繁投訴;組織人員到保險公司職場喧鬧、掛橫幅等,執照壓力;在互聯網上制造輿論,給保險公司施加壓力;對投保人進行虛假宣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謊稱高額的退保收益,導致投保人信以為真,委托代為退保;控制客戶的電話、銀行卡等,切斷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聯絡方式;退保成功的,使用暴力威脅,獲取高額傭金;甚至謊稱其他高額獲利的理財方式等,騙取投保人另外投保、購買理財等,從而最大限度地獲取傭金;販賣投保人的個人信息;虛假投保、迅速退保,騙取傭金;假冒保險業內人士,勸說投保人退保;
那么,退保黑產業者為何一定要采取這種違法的方式方法?為何不能采取正當的維權方式呢?答案是,這種業者一定要采取違法方式。因為一方面,其并無充分證據以終止保險合同。另一方面,其為了謀取超額利益,也必須要采取這樣的方式才行。
從導致黑產產生的原因來講,退保黑產的產生,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不能僅僅考慮保險公司受損害、違法者利欲熏心等表面原因。
實質上,這種情形是我國保險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因為這標志著傳統保險營銷、服務、管理、司法體系已經不適應保險行業的發展現實,存在的缺陷已經到了非改變不可的地步了。
簡單地說,起碼存在如下的原因:保險公司對于代理人的管理存在制度性缺陷,對于代理人管理嚴格,但是卻不將其視為勞動者,使得代理人缺乏歸屬感甚至心懷怨恨;保險產品設計存在缺陷,致使投保人覺得不劃算;營銷體系存在缺失,實踐中確實存在不規范、誤導、欺騙消費者的營銷情形;傭金體系不盡合理,導致首期傭金過高,容易吸引一些不法分子以代理人身份,通過虛假投保退保騙取傭金;對于保險詐騙的刑法規定比較簡單,一般僅規定騙取保險金情形,沒有涉及到類似于黑產這樣的騙取保險費情形。而一般的詐騙罪,往往很難立案。對于退保黑產涉及的詐騙、敲詐勒索、侵犯公民信息、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情形,往往不從刑事角度入手懲處,導致黑產肆無忌憚,越來發展越快;投保人缺乏防騙教育,導致普通投保人無法理解投保黑產的危害性,容易上當受騙。
如何防范退保黑產?只有全面應對這些黑產原因,才能真正意義上解除退保黑產的危害。否則,即便保險公司氣得要死,也是沒有用的。不僅無用,只會刺激黑產的急劇膨脹。
我提出如下的建議:保險行業應該聯合起來,與有關的立法、司法機構進行研究調查,切實說清楚黑產并非是普通的合同解除或者撤銷行為,而是涉及違法犯罪情形;在保險產品營銷環節,應該守法進行,要盡量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不能為了利潤、簽單而縱容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保險營銷行為;對于營銷人員的管理,應當使得營銷人員有歸屬感,不至于反目成仇;對于營銷人員的傭金發放、追回制度,應當清晰合理,使得營銷人員不能不合理地失去、占有傭金;最大化地減少營銷員協助甚至參與黑產的利益驅動。對于投保人應當給與清晰的解釋,教育其為何不能接受黑產誘導;對于黑產的壓力、敲詐等,保險公司不能無原則地退讓妥協;應該要求這類案件盡量通過人民法院進行裁判,在厘清事實、明確是非的前提下,通過司法途徑進行公平裁判;人民法院對于退保類案件,應當重證據,不能偏聽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