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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5月26日訊(記者葉淺 見習記者蘇楠) 前期披露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未對上述關聯交易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大連熱電及董秘沈軍被監管警示。
25日,上交所對大連熱電發函稱,經查明,2022年4月29日,大連熱電披露《關于預計2022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額度的公告》稱,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向控股股東大連潔凈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集團”)銷售煤炭發生的交易金額為“0”。
公告同時披露,大連熱電已于2022年4月27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預計2022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額度的議案,預計2022年與能源集團發生煤炭銷售的關聯交易金額為2.1億元。上述關聯交易已于2022年6月30日經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然而,2023年5月11日,大連熱電披露公告稱,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與控股股東能源集團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從2022年1月開始向能源集團銷售煤炭共計14.48萬噸,分別為2022年1月2.27萬噸、2月9.39萬噸、3月2.82萬噸,交易金額合計約1.50億元(含稅)。上述關聯交易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20.14%,公司應當披露相關臨時公告,并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
上交所表示,大連熱電前期披露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未對上述關聯交易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并在2022年半年度報告中進行披露。
上交所認為,大連熱電上述行為未及時披露日常關聯交易,也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
時任董秘沈軍作為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大連熱電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申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故而,上交所決定對大連熱電及時任董秘沈軍予以監管警示。資料顯示,沈軍現任大連熱電副總兼董秘,自2009年5月25日開始任職,至今在公司任職超10年。
據了解,大連熱電業績表現欠佳,近五年來公司歸母凈利潤均未超1500萬,并于2021年、2022年分別虧損1.43億元、1.57億元,2023年一季度,公司再度虧損5031.7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