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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